固定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 營運管理通則 ( 106 年 10 月 13 日)
第49-1條
經營者對於市內通信之通信紀錄,應至少保存三個月;對於國際及國內長 途通信之通信紀錄,應至少保存六個月。

經營者因用戶本人查詢之申請,應提供依前項規定保存之通信紀錄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