固定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 營運管理通則 ( 106 年 10 月 13 日)
第48條
經營者應於每一會計年度終了後四個月內將其業務、財務及電信設備相關 資料,報請主管機關備查;經營者所提報之各項資料不得為虛偽之記載。

前項所定相關資料之提報種類、內容、格式及方法,由主管機關定之。

主管機關必要時,得命經營者提出有關業務、財務及電信設備相關資料, 經營者不得拒絕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