固定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 營運管理通則 ( 106 年 10 月 13 日)
第46條
經營者應依其所經營之業務,建立分別計算資產、收入、成本及盈虧之會 計制度。

前項會計制度之建立,經營者應提供市內網路業務、長途網路業務、國際 網路業務及電路出租業務與細分化網路元件之成本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