固定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 營運管理通則 ( 106 年 10 月 13 日)
第43條
經營者相互間,有一方要求與他方之網路互連時,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, 他方不得拒絕。

前項網路互連之安排、費率計算、協商及調處程序等相關事項,依主管機 關所定電信事業網路互連管理辦法之規定辦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