固定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 總則 ( 106 年 10 月 13 日)
第4-1條
申請經營電路出租業務者,其業務範圍依下列之規定:

一、市內、國內長途陸纜電路出租業務:指經營者出租其不具交換功能之 市內、國內長途陸纜傳輸機線設備及其附屬設備之業務。

二、國際海纜電路出租業務:指經營者出租其不具交換功能之國際海纜傳 輸機線設備及其附屬設備之業務。

綜合網路業務、市內網路業務、長途網路業務或國際網路業務之經營者, 在其營業區域內經營電路出租業務時,不適用第十二條、第十二條之一及 本條規定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