固定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 營運管理通則 ( 106 年 10 月 13 日)
第38條
為有效運用通信網路資源,經營者或取得籌設同意書者應依主管機關之命 令共同成立管線基礎建設協商小組,協商管線基礎設施之規劃、建設及共 用事項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