固定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 營運管理通則 ( 106 年 10 月 13 日)
第32-1條
經營者未經主管機關許可,不得建設固定通信網路設備之一部或全部。

前項經營者取得特許執照後,其通信網路另有增設或變更時,應檢具詳細 網路建設計畫,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,並於完成增設或變更後,向主管機 關申請通信網路技術審驗,經審驗合格後,由主管機關發給網路審驗合格 證明,始得使用。經營者應依其網路建設計畫內容辦理,其內容如有第三 十二條第三項之異動項目時,應敘明理由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, 報請主管機關核准。

前項通信網路之增設或變更涉及營業服務項目之新增或異動時,應於網路 建設計畫載明服務項目及預定開始提供服務日期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