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九○○兆赫數位式低功率無線電話業務管理規則  規費 ( 102 年 02 月 07 日)
第63條
申請經營本業務者,應按申請審查、認證、審驗及證照等作業,向主管機 關繳納審查費、認證費、審驗費及證照費;其收費標準,由主管機關訂定 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