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九○○兆赫數位式低功率無線電話業務管理規則  規費 ( 102 年 02 月 07 日)
第63條
申請經營本業務者,應按申請審查、認證、審驗及證照等作業,向主管機 關繳納審查費、認證費、審驗費及證照費;其收費標準,由主管機關訂定 之。

第64條
經營者每年應繳納之特許費為本業務年營業額之一定比例金額。

前項一定比例,依第十九條規定決標之情形,依下列方式定之:

一、二申請人得標時:為得標者報價數值之較低者。

二、一申請人得標時:為得標者之報價數值。

得標者未依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規定繳交履行保證金者,視為未得標 。

依第六條規定取得特許之經營者應繳納之特許費標準,依第一項及第二項 之規定。但依第十九條規定決標無人得標時,由主管機關另行訂定公告之 。

第65條
經營者應依主管機關所定標準繳交無線電頻率使用費。

第66條
經營者應依規定分攤電信普及服務所生之虧損及其必要之管理費用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