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九○○兆赫數位式低功率無線電話業務管理規則  總則 ( 102 年 02 月 07 日)
第5條
申請經營本業務之特許案件,除第六條第一項規定者外,依下列二階段程 序辦理:

一、第一階段:依規定審查申請人之申請書、事業計畫書及其他資格與條 件。

二、第二階段:經第一階段審查合格者(以下簡稱競標者),依規定參加 競標,得標者依規定繳交履行保證金後,由主管機關發給籌設同意書 。

申請經營本業務之案件達一件(含)以上者,應辦理第一階段之審查作業 ;經第一階段審查合格達一件(含)以上者,應辦理第二階段之競標作業 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