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九○○兆赫數位式低功率無線電話業務管理規則  總則 ( 102 年 02 月 07 日)
第4條
經營本業務應經主管機關特許,並發給特許執照後,始得營業。

受理申請經營本業務特許案件之起訖日期,由主管機關公告之。

前項受理申請經營之特許執照之張數,由行政院公告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