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九○○兆赫數位式低功率無線電話業務管理規則  總則 ( 102 年 02 月 07 日)
第2條
本規則名詞定義如下:

一、數位式低功率無線電話通信:指利用行動臺,經由數位式低功率無線 電話通信網路進行語音或非語音之通信。

二、數位式低功率無線電話通信系統:指由數位式低功率無線電話基地臺 、交換設備、網路管理及帳務管理等設備所構成之通信系統。

三、數位式低功率無線電話通信網路:指由數位式低功率無線電話通信系 統及電信機線設備所構成之通信網路。

四、行動臺:指供數位式低功率無線電話通信使用之無線電終端設備。

五、基地臺:指設置於陸地上具有構成無線電通信鏈路,以供行動臺間及 行動臺與其他用戶通信之設備。

六、一九○○兆赫數位式低功率無線電話業務(以下簡稱本業務):指經 營者利用一九○○兆赫數位式低功率無線電話通信網路提供數位式低 功率無線電話通信服務之業務。

七、經營者:指經主管機關特許並發給執照經營本業務者。

八、使用者:指向經營者註冊登記,使用數位式低功率無線電話通信服務 之用戶。

九、漫遊電信服務:指經營者提供其使用者於其他經營者或國外電信事業 之數位式低功率無線電話通信網路內通信之服務。

十、重大公共工程:指高速鐵路、鐵路、大眾捷運系統、高速公路、快速 公路、航空站、港口、隧道或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供公眾使用且具一 定規模之公共工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