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九○○兆赫數位式低功率無線電話業務管理規則  競標 ( 102 年 02 月 07 日)
第15條
申請經營本業務之案件,經依前節規定審查合格者,除依第十八條規定不 得參加競標外,按競標者報價單之報價數值,依第十九條規定方式決定得 標者。

前項報價數值,指競標者承諾每年按本業務營業額計算繳納特許費千分比 例之數值。

第一項之報價數值,不得低於主管機關公告之底價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