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九○○兆赫數位式低功率無線電話業務管理規則  競標 ( 102 年 02 月 07 日)
第15條
申請經營本業務之案件,經依前節規定審查合格者,除依第十八條規定不 得參加競標外,按競標者報價單之報價數值,依第十九條規定方式決定得 標者。

前項報價數值,指競標者承諾每年按本業務營業額計算繳納特許費千分比 例之數值。

第一項之報價數值,不得低於主管機關公告之底價。

第16條
開標日期,由主管機關定之,並由主管機關於開標日之三日前通知競標者 到場。

每一競標者得派三人(含)以下人員,攜帶證明文件到場;其未派員到場 者,如遇應當場抽籤之情事,由主管機關代為抽籤。

第17條
開標作業由主管機關辦理之;開標時,由開標主持人當眾拆封及宣讀或揭 示報價。

第18條
申請人之報價單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不得參加競標:

一、以偽造、變造之文件投標。

二、報價單及其信封未使用主管機關所掣發之表格。

三、申請人檢具二份(含)以上報價單或提出二個(含)以上不同之報價 。

四、報價單所載報價數值有塗改、空白或非為整數或非以國字大寫書寫。

五、報價單之報價低於公告底價。

六、經主管機關認定有影響公開招標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。

第19條
得標決定方式如下:

一、依競標者報價單高於公告底價之報價數值,由高至低排列得標順位; 其報價數值相同時,以抽籤方式定其高低順位。

二、以得標順位之前二順位競標者為得標者。但第一順位之得標者選用B 1頻段時,其餘選用B1頻段之競標者均不得為得標者,並依序由其 他非選用B1頻段之競標者遞補。

第20條
未得標者或不得參與競標者所繳押標金除第二十一條另有規定外,於主管 機關公告開標結果之次日起,無息發還。得標者依規定繳交履行保證金後 ,無息發還押標金。

第21條
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其所繳押標金及其利息,不予退還:

一、以偽造、變造之文件投標。

二、在開標結果公告前撤回申請案或報價單。

三、得標後未依規定繳交履行保證金。

四、經主管機關認定有影響公開招標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