電信管制射頻器材管理辦法  電信管制射頻器材之管理 ( 106 年 03 月 14 日)
第9條
取得經營許可執照者,經主管機關通知後,應將其上一年度所製造或輸入 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型號及數量列表,並自行或委託其隸屬公會送請主管 機關備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