電信管制射頻器材管理辦法  輸入管理 ( 106 年 03 月 14 日)
第21條
同一申請人同一次輸入不同廠牌型號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,或申請進口許 可證所檢具之架設許可證或專案核准文件有效期間不同者,應分別申請進 口許可證。

輸入第十九條第一項各款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者,得合併申請進口許可證 ,不適用前項規定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