電信管制射頻器材管理辦法  輸入管理 ( 106 年 03 月 14 日)
第16條
電信管制射頻器材之輸入,應經主管機關許可並發給電信管制射頻器材進 口許可證(以下簡稱進口許可證),始得輸入。

前項進口許可證得經由網際網路申請之;其實施時程及申請流程,由主管 機關公告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