電信管制射頻器材管理辦法  電信管制射頻器材之管理 ( 106 年 03 月 14 日)
第12條
不須電臺執照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,且屬自用之無線電信終端設備或低功 率射頻電機者,得免經型式認證、審驗合格或專案核准。

前項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影響飛航安全或干擾合法通信者,主管機關應通知 其停止使用,或改善至無干擾始得使用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