電信管制射頻器材管理辦法  電信管制射頻器材之管理 ( 106 年 03 月 14 日)
第10-1條
申請個人指位無線電示標(Personal Locator Beacon ,簡稱 PLB)型式 認證之廠商,應於該器材標示持有者須向交通部航港局辦理資訊登錄,未 依規定登錄者,依電信法規定處罰之字樣。

為使用而持有前項器材者,應向交通部航港局登錄器材識別碼、個人及其 緊急聯絡人之聯絡電話等資訊。其器材毀損、汰換或終止使用,或登錄資 訊異動時,亦同。

使用個人指位無線電示標之持有者,經交通部航港局或執行搜救之機關發 現有未依前項規定辦理登錄之情形,應提供器材識別碼及個人資料供執行 搜救之機關作成紀錄通知主管機關,且持有者應辦理登錄後始得繼續使用 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