衛星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 總則 ( 102 年 10 月 07 日)
第6條
經營衛星通信業務者應經主管機關特許並發給執照,始得營業。

主管機關定期受理申請,其起迄日期,由主管機關視實際情況公告之。

主管機關為開放衛星通信業務,得設審查委員會(以下簡稱委員會),掌 理申請特許經營案件之審查;委員會設置及審查作業規定由主管機關訂定 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