衛星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 經營特許 ( 102 年 10 月 07 日)
第27條
籌設同意書、衛星通信網路架設許可證、衛星固定地球電臺架設許可證、 地球電臺執照、特許執照或核配之無線電頻率,除法律另有規定外,不得 出租、出借或轉讓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