衛星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 經營特許 ( 102 年 10 月 07 日)
第25條
特許執照有效期間為十年。

前項特許執照期間屆滿,有意繼續營運之經營者應於期間屆滿前九個月起 之三個月內,依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後,重新換發特許執照,執照有 效期間仍為十年;其審查項目及核准規定,由主管機關公告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