衛星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 經營特許 ( 102 年 10 月 07 日)
第23條
申請人之衛星通信網路經審驗合格後,應檢具下列資料向主管機關申請核 發特許執照,經主管機關核定後發給特許執照並退還履行保證金。

一、特許執照申請書(如附件十)。

二、籌設同意書。

三、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影本。

四、衛星通信網路建設完成經主管機關審驗合格之證明文件。

五、資費經主管機關核定或備查之證明文件。

六、公司營業規章經主管機關核定之證明文件。

七、經營者與其使用者訂立之服務契約範本經主管機關核定之證明文件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