衛星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 經營特許 ( 102 年 10 月 07 日)
第22條
申請人完成衛星通信網路之建設後,應報請主管機關審驗,經審驗合格後 發給審驗合格證明文件。

前項審驗項目及其合格標準,由主管機關訂定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