衛星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 經營特許 ( 102 年 10 月 07 日)
第19條
申請人完成固定地球電臺之架設,應檢具下列文件報請主管機關審驗合格 後,由主管機關發給固定地球電臺執照,方得使用。但僅具接收功能者, 得免經衛星機構認可。

一、經衛星機構認可之證明文件。

二、依建築法令規定已達須請領雜項使用執照者,其雜項使用執照影本。

三、符合主管機關所訂電磁波功率密度規範值之量測報告。

前項審驗項目及其合格標準,由主管機關訂定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