衛星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 經營特許 ( 102 年 10 月 07 日)
第12條
申請經營衛星通信業務之案件,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由主管機關通知限期 補正,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仍不完備者,不予受理:

一、未依規定繳交審查費者。

二、違反第九條規定者。

三、違反第十條規定者。

申請人於經核可籌設後,有前項第二款所定情事者,廢止其核可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