衛星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 經營特許 ( 102 年 10 月 07 日)
第10條
經營衛星通信業務者,以依公司法設立之股份有限公司為限,其董事長應 具有中華民國國籍;外國人持有股份總數應符合電信法第十二條第三項後 段之限制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