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二類電信事業管理規則  經營許可 ( 106 年 04 月 13 日)
第5條
申請經營第二類電信事業,應具備之文件不全或其記載內容不完備者,應 於接獲主管機關通知補正之期限內補正,逾期不補正或補正而仍記載不完 備者,不予受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