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二類電信事業管理規則  經營許可 ( 106 年 04 月 13 日)
第4條
申請經營第二類電信事業,應檢具申請書、事業計畫書及其他相關規定文 件,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,經依法辦妥公司或商業登記,並取得許可執照 後,始得營業。

前項申請書,應載明下列各款事項:

一、申請人之名稱及住所:其為法人者,並記載代表人之姓名及主事務所 ;其為獨資經營者,並記載出資人或負責人及所在地;其為合夥經營 者,並記載執行業務之合夥人及所在地。

二、營業項目。

三、營業區域。

四、通訊型態。

五、電信設備概況。

第一項事業計畫書,應載明下列各款事項:

一、網路或系統架構圖、電信設備機房建設地點、各地點建設計畫之電信 設備概況。

二、預定開始經營日期。

三、與國內電信事業合作者,以提供預付式電話卡轉售服務或公用電話轉 售服務經營者,應檢具與該電信事業合作協議之相關文件。

四、申請經營虛擬行動網路服務者,應檢具與行動網路業務經營者合作協 議之相關文件,協議文件內並應具體載明雙方配合通訊保障及監察法 相關規定及確保提供第十六條之一第三項所定服務之合作內容。

五、依通訊保障及監察法令規定應設置通訊監察設備之經營者,須附經通 訊監察執行機關同意之通訊監察系統功能之建置計畫。

六、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。

E.164 用戶號碼網路電話服務經營者得經營非 E.164 用戶號碼網路電話 服務,且有關許可費、網路互連、號碼可攜、緊急電話服務之提供及其他 相關義務均依經營 E.164 用戶號碼網路電話服務之規定辦理。

提供利用外國 E.164 用戶號碼之網路電話服務者,以 E.164 用戶號碼 網路電話服務經營者為限。

E.164 用戶號碼網路電話服務經營者提供前項服務前,應檢具有關提供臺 灣地區免費一一○及一一九緊急電話服務、使用外國 E.164 門號之用戶 資料查核方式及配合臺灣地區通訊監察作業之文件,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 後,始得提供服務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