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二類電信事業管理規則  營運管理通則 ( 106 年 04 月 13 日)
第19條
主管機關得視實際需要,自行或委託民間團體進行評鑑,並得定期公告各 經營者服務品質之評鑑報告。

為辦理前項評鑑,主管機關得命經營者提供必要之資料,經營者不得拒絕 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