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二類電信事業管理規則  營運管理通則 ( 106 年 04 月 13 日)
第18條
第二類電信事業之資費,由經營者依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五項之規定辦理。

用戶有拒絕或遲延給付資費之情事,經營者應定相當期限催告用戶給付積 欠之資費,並應告知用戶未於所定期限內給付積欠之資費時,將依服務契 約之約定停止提供服務之情事。

在前項催告期限屆滿前,經營者無正當理由不得停止提供通信服務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