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二類電信事業管理規則  營運管理通則 ( 106 年 04 月 13 日)
第16-2條
E.164 用戶號碼網路電話服務經營者以預付卡或其他預付資費方式提供服 務者,其銷售門號之包裝上應符合並載明下列事項:

一、經營者之名稱。

二、用戶申訴電話。

三、電信商品(服務)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。

四、E.164 用戶號碼網路電話服務經營者其所提供之網路電話服務品質、 一一○及一一九緊急電話服務與市內網路業務語音通信服務之差異比 較。

五、使用方法、應注意事項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。

E.164 用戶號碼網路電話服務經營者應免費提供使用者一一○及一一九緊 急電話服務,其路由安排比照或優於行動網路業務經營者所提供之服務。

E.164 用戶號碼網路電話服務經營者對於一一○及一一九電話通信,應優 先處理之。

主管機關得依技術可行性及市場競爭狀態,要求 E.164 用戶號碼網路電 話服務經營者提供號碼可攜服務及送出緊急電話發話位址;其實施時程, 由主管機關於實施日六個月前另行公告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