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二類電信事業管理規則  經營許可 ( 106 年 04 月 13 日)
第12條
許可執照不得出租、轉讓。

許可執照遺失、毀損者,應敘明理由向主管機關申請補發;其登載事項有 變更時,應申請換發,未申請換發者,經主管機關查知,得通知其申請換 發。

依前項規定補發、換發之許可執照,其有效期間與原執照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