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二類電信事業管理規則  經營許可 ( 106 年 04 月 13 日)
第12-2條
前條第一項之合併經核准後,合併存續者應於三個月內辦妥公司或商業登 記,並向主管機關申請換發許可執照。

前項合併存續者應依經核准之用戶權益保障措施辦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