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二類電信事業管理規則  經營許可 ( 106 年 04 月 13 日)
第12-1條
經營者與經營者或非經營者合併,應於合併前與合併者共同檢具合併事業 計畫書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。

前項事業計畫書應包括下列事項:

一、申請人之名稱及住所。

二、營業項目及區域。

三、股東會議紀錄及契約書。

四、用戶權益保障措施。

五、預定合併生效日。

六、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。

依第一項規定申請核准者,不適用第四條至第八條規定。但其網路系統有 變更者,應經主管機關審驗合格。

經營者與非經營者合併後經營者仍存續者,不適用第一項規定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