學術試驗無線電臺管理辦法  總則 ( 96 年 07 月 13 日)
第1條
本辦法依電信法第四十六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。

第2條
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。

第3條
本辦法所稱學術試驗無線電臺,係指以研究無線電學術及技術創新為目的 ,專供試驗、實習而設置之無線電臺 (以下簡稱電臺) 。

第4條
設置電臺申請者,以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為限:

一、設有電機、電子、物理、電信、運輸、氣象等相關科、系、所之大專 校院。

二、設有電機、電子、運航管理、海運技術、航海、電信等相關科別之高 級中等學校。

三、依法令核准成立之電信研究機構、社教機構,或辦理有關無線電運用 、研究與發展之政府機構。

四、從事無線電學術研究發展之團體或個人,有具體貢獻並經政府登記有 案者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