學術試驗無線電臺管理辦法  總則 ( 96 年 07 月 13 日)
第4條
設置電臺申請者,以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為限:

一、設有電機、電子、物理、電信、運輸、氣象等相關科、系、所之大專 校院。

二、設有電機、電子、運航管理、海運技術、航海、電信等相關科別之高 級中等學校。

三、依法令核准成立之電信研究機構、社教機構,或辦理有關無線電運用 、研究與發展之政府機構。

四、從事無線電學術研究發展之團體或個人,有具體貢獻並經政府登記有 案者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