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審驗辦法  審驗作業程序 ( 106 年 06 月 07 日)
第7條
本辦法所稱檢驗報告應由檢驗機構出具。

前項檢驗機構未能提供器材之檢驗服務時,申請審驗證明者得檢附由他國 認證組織認可之測試實驗室出具符合第四條規定之測試報告。

前項他國認證組織認可之測試實驗室未能提供器材之檢驗服務時,申請者 得檢附由製造商出具符合第四條規定之測試報告。

第一項檢驗報告內容應包括下列各款:

一、申請者名稱及地址。

二、檢驗機構名稱及地址。

三、檢驗報告之唯一識別,與每一頁上之識別。

四、器材名稱、廠牌及型號。

五、器材樣品 4 x 6 吋以上之彩色照片或圖片(產品六面照及配件照片 ),其廠牌、型號及電路板主要元件須清晰可辨讀。

六、測試接續圖及說明;如須由申請者提供特殊治具、特殊測試點、特殊 測試軟體始能完成測試者,應敘明該特殊治具、特殊測試點及測試軟 體名稱。

七、測試儀器名稱、廠牌、型號、儀器校正日期及其有效期限。

八、適用之技術規範所定之檢驗項目與標準。

九、測試數據(含掃瞄圖)及判定結果。

十、測試受理及完成日期。

第二項及第三項測試報告內容應包括下列各款:

一、申請者名稱及地址。

二、認證組織名稱及認證編號。但製造商出具之測試報告免附。

三、測試實驗室名稱及地址。

四、測試報告之唯一識別,與每一頁上之識別。

五、器材名稱、廠牌及型號。

六、器材樣品 4 x 6 吋以上之彩色照片或圖片(產品六面照、配件照片 及射頻單體正、反面),其廠牌、型號及電路板主要元件須清晰可辨 讀。

七、測試接續圖及說明;如須由申請者提供特殊治具、特殊測試點、特殊 測試軟體始能完成測試者,應敘明該特殊治具、特殊測試點及測試軟 體名稱。

八、測試儀器名稱、廠牌、型號、儀器校正日期及其有效期限。

九、適用之技術規範所定之檢驗項目與標準。

十、測試數據(含掃瞄圖)及判定結果。

十一、測試受理及完成日期。

檢驗報告須經檢驗機構相關人員簽署;測試報告須經測試實驗室或製造商 相關人員簽署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