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審驗辦法  審驗作業程序 ( 106 年 06 月 07 日)
第6條
申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審驗者應檢附之文件或物品誤漏或不全時,驗證機 關(構)應通知申請者於一個月內補正;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仍不完備者, 駁回其申請。

前項申請經審驗不合格者,驗證機關(構)應列舉不合格事項,通知申請 者於二個月內改善,並向原驗證機關(構)申請複審;屆期未申請複審或 複審仍不合格者,駁回其申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