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審驗辦法  審驗作業程序 ( 106 年 06 月 07 日)
第5條
申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之審驗,依其用途分為販賣用與自用二種。

販賣用電信管制射頻器材之審驗分為型式認證、符合性聲明、簡易符合性 聲明及逐部審驗。

前項型式認證、符合性聲明、簡易符合性聲明或逐部審驗辦理程序規定如 下:

一、型式認證由本國自然人、法人、非法人團體或外國製造商取得電信管 制射頻器材之檢驗報告,檢附相關文件向驗證機關(構)申請審驗, 經驗證機關(構)確認符合第四條規定後,核發審驗證明。

二、符合性聲明由本國自然人、法人、非法人團體或外國製造商取得電信 管制射頻器材之檢驗報告,聲明其電信管制射頻器材符合第四條規定 ,並檢附相關文件向驗證機關(構)辦理登錄,經登錄完成後,由驗 證機關(構)核發審驗證明。

三、簡易符合性聲明由本國自然人、法人、非法人團體或外國製造商聲明 其電信管制射頻器材符合第四條或等同第四條規定,並檢附相關文件 向驗證機關(構)辦理登錄,經登錄完成後,由驗證機關(構)核發 審驗證明。

四、逐部審驗由本國自然人、法人、非法人團體或外國製造商取得電信管 制射頻器材之檢驗報告或來源證明,檢附相關文件向本會申請審驗, 經本會確認符合第四條規定後,核發審驗證明。

射頻模組(組件)得依前項第一款規定申請審驗。

電信管制射頻器材符合性聲明及簡易符合性聲明實施之項目及日期,由本 會公告之。

經公告實施符合性聲明項目者,得依第三項第一款規定申請審驗;經公告 實施簡易符合性聲明項目者,得依第三項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申請審驗。

自用電信管制射頻器材之審驗,由自用之自然人、法人或非法人團體檢附 相關文件向本會申請審驗,經本會確認符合前條規定後,核發審驗證明。

前項所稱自用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,應符合下列規定之一:

一、輸入之低功率射頻電機其數量在十部以內者。

二、輸入同廠牌同型號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其數量在二部以內者。

三、自製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其數量在五部以內者。

申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之審驗,本國自然人須年滿二十歲,並至驗證機關 (構)臨櫃辦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