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審驗辦法  總則 ( 106 年 06 月 07 日)
第4條
電信管制射頻器材應符合本會所定技術規範;本會尚未訂定技術規範者, 應依下列順序擇定適用之規定:

一、中華民國國家標準。

二、國際標準組織所定標準。

三、區域標準組織所定標準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