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審驗辦法  標籤使用及市場管理 ( 106 年 06 月 07 日)
第20條
審驗證明遺失、毀損時,得檢附換(補)發申請書,向原驗證機關(構) 申請補發或換發。

審驗證明登載事項變更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,向原驗證機關(構)申請換 發:

一、製造商變更或新增。

二、申請者變更名稱或地址。

三、申請者因公司合併或分割,經報請主管機關同意由合併或分割後存續 或新設之公司使用原審驗證明。

依前項規定申請換發,應檢附文件如下:

一、前項第一款者:換(補)發申請書、器材委託生產相關證明文件及器 材符合技術規範之聲明書。

二、前項第二款者:換(補)發申請書、自然人應檢附身分證明文件(雙 證件),法人、非法人團體應檢附設立相關證明文件。

三、前項第三款者:換(補)發申請書、公司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、主管 機關同意函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