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審驗辦法  標籤使用及市場管理 ( 106 年 06 月 07 日)
第19條
於網際網路販賣電信管制射頻器材者,應於該網際網路網頁標示或提供審 驗合格標籤或符合性聲明標籤資訊或圖片。

未依前項規定標示或提供者,本會得通知限期改正、暫行停止公開陳列或 販賣。經改正後,始得公開陳列或販賣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