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審驗辦法  標籤使用及市場管理 ( 106 年 06 月 07 日)
第17條
以取得審驗證明之射頻模組(組件)組裝於最終產品後,取得審驗證明者 ,應於該最終產品輸入、販賣或公開陳列前,檢具標註最終產品廠牌、型 號及外觀照片之電子檔,向原驗證機關(構)登錄。

以射頻模組(組件)取得審驗證明者,授權他人使用其審驗合格標籤,該 射頻模組(組件)組裝於最終產品後,取得審驗證明者應檢具標註最終產 品廠牌、型號及外觀照片之電子檔,向原驗證機關(構)登錄。

以射頻模組(組件)取得審驗證明者,未依前二項規定辦理者,本會得通 知其限期改正及暫行停止公開陳列或販賣。經改正後,始得公開陳列或販 賣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