行動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 經營特許通則 ( 105 年 07 月 12 日)
第9條
行動電話業務開放經營之頻段分為九○○兆赫及一八○○兆赫兩種,各頻 段使用頻率如下:

一、九○○兆赫頻段:八九五至九一五兆赫及九四○至九六○兆赫。

二、一八○○兆赫頻段:一七一○至一七五五兆赫及一八○五至一八五○ 兆赫。

行動電話業務開放經營之營業區域如下:

一、九○○兆赫頻段:

(一)北區:臺北市、新北市、基隆市、桃園縣、新竹縣市、宜蘭縣、花 蓮縣、連江縣。

(二)中區:苗栗縣、臺中市、南投縣、彰化縣、雲林縣。

(三)南區:嘉義縣市、臺南市、高雄市、屏東縣、臺東縣、澎湖縣、金 門縣。

二、一八○○兆赫頻段:

(一)北區:臺北市、新北市、基隆市、桃園縣、新竹縣市、宜蘭縣、花 蓮縣、連江縣。

(二)中區:苗栗縣、臺中市、南投縣、彰化縣、雲林縣。

(三)南區:嘉義縣市、臺南市、高雄市、屏東縣、臺東縣、澎湖縣、金 門縣。

(四)全區:包括臺灣全島(含澎湖縣)、金門縣、連江縣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