行動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 經營特許通則 ( 105 年 07 月 12 日)
第4條
本業務開放經營之業務項目及其業務範圍如下:

一、數位式低功率無線電話業務:指經營者設置數位式低功率無線電話系 統,提供國內陸地無線電通信服務之業務。

二、中繼式無線電話業務:指經營者設置中繼式無線電話系統,提供國內 陸地無線電通信服務之業務。

三、行動數據通信業務:指經營者設置行動數據通信系統,提供國內陸地 無線電數據通信服務之業務。

四、無線電叫人業務:指經營者設置無線電叫人系統,提供國內陸地無線 電叫人服務之業務。

五、行動電話業務:指經營者設置行動電話系統,提供國內陸地無線電通 信服務之業務。

第5條
數位式低功率無線電話業務開放經營之頻段為八六四‧一至八六八‧一兆 赫。

數位式低功率無線電話業務開放經營之營業區域如下:

一、北區:臺北市、新北市、基隆市。

二、中區:臺中市。

三、南區:高雄市。

第6條
中繼式無線電話業務開放經營之頻段分為五○○兆赫及八○○兆赫兩種, 各頻段使用頻率如下:

一、五○○兆赫頻段:五○七‧四五○○至五○九‧九三七五兆赫及五二 三‧九五○○至五二六‧四三七五兆赫。頻道間隔為一二‧五千赫。 頻道編號及頻道群組如附件一及附件二。

二、八○○兆赫頻段:八一○‧五至八一二兆赫及八五五‧五至八五七兆 赫。頻道間隔分為一二‧五千赫及二十五千赫兩種,頻道編號、頻道 群組如附件三至附件五。

中繼式無線電話業務開放經營之營業區域如下:

一、北區:臺北市、新北市、桃園縣、新竹縣市、基隆市、宜蘭縣、花蓮 縣。

二、中區:苗栗縣、臺中市、彰化縣、雲林縣、南投縣。

三、南區:嘉義縣市、臺南市、高雄市、屏東縣、臺東縣、澎湖縣。

四、全區:包括臺灣全島(含澎湖縣)、金門縣、連江縣。

第7條
行動數據通信業務開放經營之頻段分為五○○兆赫及八○○兆赫兩種,各 頻段使用頻率如下:

一、五○○兆赫頻段:五一○‧四八七五至五一二‧九七五○兆赫及五二 六‧九八七五至五二九‧四七五○兆赫。頻道間隔分為一二‧五千赫 及二十五千赫兩種。頻道編號及頻道群組如附件六至附件八。

二、八○○兆赫頻段:八一二兆赫至八一三‧五兆赫及八五七兆赫至八五 八‧五兆赫。頻道間隔分為一二‧五千赫及二十五千赫兩種,頻道編 號、頻道群組如附件九至附件十一。

行動數據通信業務開放經營之營業區域如下:

一、北區:臺北市、新北市、桃園縣、新竹縣市、基隆市、宜蘭縣、花蓮 縣。

二、中區:苗栗縣、臺中市、彰化縣、雲林縣、南投縣。

三、南區:嘉義縣市、臺南市、高雄市、屏東縣、臺東縣、澎湖縣。

四、全區:包括臺灣全島(含澎湖縣)、金門縣、連江縣。

第8條
無線電叫人業務開放經營之頻段如下:

一、二八四‧五至二八五‧五兆赫。

二、一六五‧二五兆赫至一六六‧九七五兆赫及二八○‧五至二八一‧五 兆赫。

無線電叫人業務開放經營之營業區域如下:

一、北區:臺北市、新北市、基隆市、桃園縣、新竹縣市、宜蘭縣、花蓮 縣、連江縣。

二、中區:苗栗縣、臺中市、南投縣、彰化縣、雲林縣。

三、南區:嘉義縣市、臺南市、高雄市、屏東縣、臺東縣、澎湖縣、金門 縣。

四、全區:包括臺灣全島(含澎湖縣)、金門縣、連江縣。

第9條
行動電話業務開放經營之頻段分為九○○兆赫及一八○○兆赫兩種,各頻 段使用頻率如下:

一、九○○兆赫頻段:八九五至九一五兆赫及九四○至九六○兆赫。

二、一八○○兆赫頻段:一七一○至一七五五兆赫及一八○五至一八五○ 兆赫。

行動電話業務開放經營之營業區域如下:

一、九○○兆赫頻段:

(一)北區:臺北市、新北市、基隆市、桃園縣、新竹縣市、宜蘭縣、花 蓮縣、連江縣。

(二)中區:苗栗縣、臺中市、南投縣、彰化縣、雲林縣。

(三)南區:嘉義縣市、臺南市、高雄市、屏東縣、臺東縣、澎湖縣、金 門縣。

二、一八○○兆赫頻段:

(一)北區:臺北市、新北市、基隆市、桃園縣、新竹縣市、宜蘭縣、花 蓮縣、連江縣。

(二)中區:苗栗縣、臺中市、南投縣、彰化縣、雲林縣。

(三)南區:嘉義縣市、臺南市、高雄市、屏東縣、臺東縣、澎湖縣、金 門縣。

(四)全區:包括臺灣全島(含澎湖縣)、金門縣、連江縣。

第10條
經營本業務者應經主管機關特許,於取得特許執照後,始得營業。

第11條
本業務新增之項目、範圍及家數,其開放之特許方式另定之。

受理申請經營本業務特許案件之起訖日期,由主管機關公告之。

第12條
本業務開放之項目及範圍、開放時程、開放家數及其營業區域,由行政院 指定機關視頻率資源、人口分布、工商發展概況及維持通信品質之需要擬 定,報請行政院核定公告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