行動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 業務管理 ( 105 年 07 月 12 日)
第82條
經營者擅將特許之業務一部或全部出租或轉讓他人經營,主管機關應通知 限期改善,逾期未改善者,得廢止其特許。

經營者受撤銷或廢止特許之處分時,由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其無線電頻率 。

前項經營者所設電信設備屬管制射頻器材者,應依電信管制射頻器材管理 辦法第十三條規定辦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