行動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 經營特許通則 ( 105 年 07 月 12 日)
第8條
無線電叫人業務開放經營之頻段如下:

一、二八四‧五至二八五‧五兆赫。

二、一六五‧二五兆赫至一六六‧九七五兆赫及二八○‧五至二八一‧五 兆赫。

無線電叫人業務開放經營之營業區域如下:

一、北區:臺北市、新北市、基隆市、桃園縣、新竹縣市、宜蘭縣、花蓮 縣、連江縣。

二、中區:苗栗縣、臺中市、南投縣、彰化縣、雲林縣。

三、南區:嘉義縣市、臺南市、高雄市、屏東縣、臺東縣、澎湖縣、金門 縣。

四、全區:包括臺灣全島(含澎湖縣)、金門縣、連江縣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