行動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 業務管理 ( 105 年 07 月 12 日)
第72條
經營者對於調查或蒐集證據,並依法律程序查詢電信之有無及其內容者, 應提供之。

前項電信內容之監察事項,依通訊保障及監察法規定辦理之。

經營者對於第一項之電信通信紀錄應至少保存六個月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