行動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 經營特許通則 ( 105 年 07 月 12 日)
第7條
行動數據通信業務開放經營之頻段分為五○○兆赫及八○○兆赫兩種,各 頻段使用頻率如下:

一、五○○兆赫頻段:五一○‧四八七五至五一二‧九七五○兆赫及五二 六‧九八七五至五二九‧四七五○兆赫。頻道間隔分為一二‧五千赫 及二十五千赫兩種。頻道編號及頻道群組如附件六至附件八。

二、八○○兆赫頻段:八一二兆赫至八一三‧五兆赫及八五七兆赫至八五 八‧五兆赫。頻道間隔分為一二‧五千赫及二十五千赫兩種,頻道編 號、頻道群組如附件九至附件十一。

行動數據通信業務開放經營之營業區域如下:

一、北區:臺北市、新北市、桃園縣、新竹縣市、基隆市、宜蘭縣、花蓮 縣。

二、中區:苗栗縣、臺中市、彰化縣、雲林縣、南投縣。

三、南區:嘉義縣市、臺南市、高雄市、屏東縣、臺東縣、澎湖縣。

四、全區:包括臺灣全島(含澎湖縣)、金門縣、連江縣。